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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办幼儿园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[转贴 2007-11-19 09:11:38] 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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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2007-11-19 07:08   来源: 大江网-江西日报
 

  本报讯 记者张武明报道:11月16日,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,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,我省近日出台《江西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规定创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且不可随意对幼儿园冠以“双语”、“艺术”等字样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举办者须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,同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。获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,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,取得法人资格,并经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。此外,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,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与备案的内容一致,不得发布与其招生、教育、管理等行为不相符的广告信息。

  《办法》还规定,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,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,给予限期整改、停止招生、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:未取得办园许可证,擅自招收幼儿的;园舍、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、安全标准,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;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,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。

编辑: 王世强
所属版块: 科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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